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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新房当管家

——12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调查
1999-05-02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莫江兰 我有话说

与购买其他商品一样,人们对商品房的要求不仅注重其价格和质量,对其售后服务——即物业管理也日益重视。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98年底至1999年初,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哈尔滨等12个大中城市的消协联合组织开展对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的问卷调查。调查有效样本5252个,调查结果如下:

住宅小区建立了管委会吗?

按照有关规定,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消费者(房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要求组建管委会的,应当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建立管委会。

调查结果表明:在12个城市中,有39.42%的消费者所居住的住宅小区已经成立管委会;有33.42%的消费者所居住的住宅小区未成立管委会;有27.16%的居住者不知道本住宅小区是否成立了管委会。

调查表明,管委会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比重占63.22%;未经民主产生的比重占16.55%;对产生过程“不知道”的比重为20.23%。

在未成立管委会的原因中,答“不知道应该设立管委会”的比例占35.03%;答“知道,但没有人组织”的比例占27.19%;答“虽有人组织,但未组织起来”的比例占10.89%;答“其他”原因的占26.88%。

物业管理收费合理、公开吗?

有关规定强调: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

调查中,有54.38%的人对现有物业管理收费中的各项费用比较清楚。有45.62%的人不清楚。

“清楚”的比例较高的城市有:乌鲁木齐(70.95%)、北京(67.36%)、成都(65.71%)、重庆(63.83%)、青岛(58.36%)、武汉(56.70%)等,均超过54.38%的平均值。

由于各城市的综合消费水平不同,物业管理收费的标准也不尽相同,调查显示,近一半的人认为现有物业管理中各项收费适中;四分之一的人认为偏高;认为偏低的人则相对较少,各项均不到8%。

在对“存车费”的评价中,天津市答“适中”的比例最高。在“安全保卫费”、“绿化管理费”、“卫生清洁费”及“设施运行及维修费”的评价中,回答“适中”比例最高的均是青岛。

物业管理公司管什么?

物业管理公司应明示较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条款,以方便消费者了解和监督。

调查表明,仅有38.31%的消费者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和责任的内容“大部分知道”;39.47%的消费者“知道小部分”;22.22%的消费者“不知道”。

在履行义务和责任上,32.49%的人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较好”;有47.57%的人认为“一般”;有19.93%的人认为“较差”。

在普通住宅中,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义务和责任“较好”的比例占28.4%,明显低于高档住宅50.7%的比例。

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调查中,有40.51%的消费者认为“房屋及设备的维修”不到位,有34.57%的认为“小区绿化”不到位,有33.06%的认为“安全保卫”不到位,有26.95%的认为“水电气的供应”不到位,有25.34%的认为“交通管理”不到位,有24.65%的认为“区内卫生清洁”不到位。

当调查问及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时,46.43%的人回答有“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维修不及时”的行为;有28.78%的人回答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行为;20.79%的人回答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有16.26%的人回答有“乱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行为;还有12.58%的人回答有“其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行为。

当物业管理公司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有59.16%的消费者首先“直接去和物业管理公司交涉”;有12.05%的首先“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有10.01%的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有8.52%的首先“向房管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有5.23%的首先“向开发商或销售商反映”;有3.41%的认为“和自己没太大关系,无所谓”;有1.6%的选择了“其他”。

以上数据说明,大多数消费者在物业管理公司出现违规行为时还不清楚应首先向管委会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以加快问题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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